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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傳思動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洪秋香(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傳思動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2 月8 日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43號函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惟相對人發現尚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98萬199 元未領取,而有重行分派財產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指定聲請人擔任該職務等語。
三、查相對人確曾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本院呈報訴外人周雅聆為清算人就任,經清算完結,於108 年2 月8 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2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 年度司司字第4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相對人清算完結後,發現尚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債權98萬199 元未收取,而另有可供分派之財產,聲請人原為相對人之董事,核屬利害關係人,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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