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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昌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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