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楊益輝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張藍鴛鴦
張慶德
張信枝
張錦惠
張錦嫣
張佳瑜律師(即張錦熙之遺產管理人)
張錦傑
鄭朝陽
張忠利
蘇天日
張澄輝
張澄城
張澄洲
鄭鏈銅
鄭學喜
鄭建智
楊昀叡(兼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呂浩瑋律師之承當
訴訟代理人 楊麗明
被 告 張家偉
張可歆
張輝光
張再傳
張鐘秋香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天賜
被 告 鄭根棋
洪燦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良鑑
被 告 盧丙丁
盧欽
盧客
盧森男
盧水源
盧金城
盧金順
盧樹心
盧英正
盧鴻義
盧仁傑
盧宗霈
鄭正忠
葉平修
葉春滿
葉春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正
林慶宏
被 告 鄭瑞祥
謝瑞仁
謝鄭元
謝鄭龍
李佳士
李科連
李鳳姿
盧張彩
張榮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靜如
被 告 劉張阿妹
訴訟代理人 劉漢昌
劉靜如
被 告 張馬爻
張永文
張淑美
張永坤
周素珍
周蓓琳
張錦輝(即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雲(即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張石秀英
張德裕
張德釗
張雅惠
江正修
江秀薰
江苓瑋
江念錡
江健瑜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姿儀
被 告 林英男
張育祥(即張賜桐之承受訴訟人、黃秋鳳之承當訴
張建國
吳慶璋
鄭銘雅
鄭蒼松
黃丞謙
黃丞逸
前列楊昀叡、鄭瑞祥、謝瑞仁、謝鄭元、謝鄭龍、李佳士、李科連、李鳳姿、張育祥、張建國、黃丞謙、黃丞逸等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元昌
被 告 藍士弼(即藍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藍盈琇(即藍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鳳(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秀(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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