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運典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炘典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暫繳納裁判費6,3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