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原訴,3,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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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被 告 邱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於107年2月6日業經臺北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准予核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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