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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曾素勤、李森華等2 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曾素勤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對李曾素勤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8 年10月2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查,本件債務人李森華住於新北市雙溪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李森華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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