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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昇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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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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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昇犧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5111│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6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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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昇犧 │自民國94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 │
│ │223477│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謝昇犧 │自民國94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3477│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一:相對人謝昇犧( 下稱相對人) 於93年8 月10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現尚欠聲請人款項105111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現金卡約定條款第1條第3
項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依第1條第8項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可稽
。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2月5 日止,餘欠本息屢經催索而無果,因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其自應清償前
開積欠本息。
二、債權二:相對人於93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9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7.5 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
一月一期,計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
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
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5 月9 日後
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
欠金額為223477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
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二、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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