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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7號
抗 告 人 鄧玉琴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
為108年度監宣字第34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之人蔡金枝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9 年1 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 頁),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郭躍民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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