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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盛植彬
被上訴人 梁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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