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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黃家偉
訴訟代理人 黃瓊貞
被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丁永慶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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