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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5號
再審原告 林蕭麗花
再審被告 唐陳金枝
唐春琮
江玲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而再審原告係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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