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1751,2020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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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杜松霖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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