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 訴 人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 訴 人 施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聲明為上訴人施啟仁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46萬9,165元本息,是訴訟標的金額為546萬9,165元,應徵裁判費8萬2,729元;
上訴人施啟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5萬7,024元,應徵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