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492,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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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陳晴芳
被上訴 人 陳黃惠美
鍾梅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股權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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