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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陳潔希
被上訴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3月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9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7、23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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