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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姜建成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計算式:76117*2+62588+128305=343127 ),應徵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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