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重訴,412,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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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楊益輝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張藍鴛鴦
張慶德
張信枝
張錦惠

張錦嫣

張佳瑜律師(即張錦熙之遺產管理人)

張錦傑

鄭朝陽


張忠利
蘇天日

張澄輝
張澄城
張澄洲
鄭鏈銅
鄭學喜

鄭建智
楊昀叡(兼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呂浩瑋律師之承當


訴訟代理人 楊麗明
被 告 張家偉
張可歆
張輝光
張再傳


張鐘秋香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天賜
被 告 鄭根棋
洪燦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良鑑
被 告 盧丙丁

盧欽

盧客

盧森男

盧水源

盧金城

盧金順

盧樹心

盧英正

盧鴻義

盧仁傑

盧宗霈
鄭正忠
葉平修
葉春滿
葉春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正
林慶宏
被 告 鄭瑞祥

謝瑞仁
謝鄭元

謝鄭龍

李佳士

李科連
李鳳姿
盧張彩

張榮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靜如

被 告 劉張阿妹
訴訟代理人 劉漢昌

劉靜如

被 告 張馬爻
張永文
張淑美

張永坤
周素珍
周蓓琳
張錦輝(即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雲(即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張石秀英

張德裕
張德釗

張雅惠
江正修
江秀薰


江苓瑋

江念錡

江健瑜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姿儀
被 告 林英男

張育祥(即張賜桐之承受訴訟人、黃秋鳳之承當訴



張建國

吳慶璋
鄭銘雅

鄭蒼松
黃丞謙
黃丞逸
前列楊昀叡、鄭瑞祥、謝瑞仁、謝鄭元、謝鄭龍、李佳士、李科連、李鳳姿、張育祥、張建國、黃丞謙、黃丞逸等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元昌
被 告 藍士弼(即藍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藍盈琇(即藍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鳳(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秀(張楊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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