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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
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壹佰貳拾元(計算式:9,360×1/3=3,120,3,120-1,000=2,1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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