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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988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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