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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浪‧阿畢斯‧洛噶即黃五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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