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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丕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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