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309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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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57521元整,自最後一次
消費繳款日,民國109 年2 月9 日迄未清償。案經
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
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
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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