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亡,18,202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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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德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美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高美華(女、民國四十八年一月一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於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美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高美華(女、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之表哥(即高美華母親之妹林秋子之子),失蹤人於民國76年1 月14日因船難事件而失蹤,當時相對人之家屬曾有向警局報警,但仍無音訊,迄今已逾33年,現因聲請人與高美華均為被繼承人林連丁之再轉繼承人而有利害關係,因高美華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請貴院裁定宣告失蹤人高美華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高美華於76年1 月14日因船難事件失蹤,此後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規定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高美華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高美華於76年1月14日失蹤,計至83年1 月14日,失蹤已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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