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亡,32,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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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林宣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趙中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趙中民(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號三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下
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趙中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趙中民出生於民國8 年4 月6 日,嗣因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101 年9 月17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然迄今均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1 年9 月17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等相關機關之函文附卷可證。
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趙中民自101 年9 月17日起失蹤,至104 年9月17日失蹤已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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