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執,85,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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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褚愛玉即王珮瑩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明定。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相對人之營業所設於同市松山區,此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均非本院轄區範圍。

又聲請人未提出其他關於管轄權之依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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