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執,86,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麗霞
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黃麗霞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元(資遣費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拾元)。
前述金額資方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銀行匯款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華南銀行)。」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萬4,740元(含資遣費32萬1,650元、休假未休工資1萬3,090元),並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9年2月25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