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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王榕紳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
被 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萬248元(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3萬3,809元、預告工資5萬5,000元、資遣費21萬3,428元及休息日加班費68萬8,011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2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惟按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暫繳裁判費三分之一即參仟玖佰陸拾參元(計算式:11,890×1/3≒3,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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