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補,7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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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鄭肇國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杉國際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1萬9,080元(含舊制退休金222萬9,080元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差額19萬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41萬9,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8元,惟按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部分,屬給付退休金之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請求給付勞保老年給付部分,屬社會保險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性質相異,應無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計算式:24,958-2,229,080/2,419,080×24,958×2 /3≒9,6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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