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補,97,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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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鄭新城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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