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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品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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