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936,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