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至多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