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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昆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凌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昆旺有限公│108.12.23 │109.1.22 │年息5% │
│ │110000│司、凌月秀├──────┼──────┼───────┤
│ │0元 │、藍國華 │109.1.23 │109.10.22 │年息6% │
│ │ │ ├──────┼──────┼───────┤
│ │ │ │109.10.23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昆旺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 借得新臺幣110 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
為憑。詎料債務人等自109 年1 月23日後即未履行,
其後之本金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
期、約定還本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依法定利率5%計算,並以債務人凌月秀
、藍國華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
約定書乙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 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一次清
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1,100,000 元整及其遲 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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