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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智鈞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8% │
│ │581900│ │2月21日起 │1月2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9.6% │
│ │ │ │1月21日起 │0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8% │
│ │ │ │0月2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智鈞於民國104 年01月05日向聲請人申 請便利金信用借款,借款額度新臺幣60萬元整,並
與聲請人訂立『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動用款
項期間自民國104 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05 年01月 07日止,每次屆期,以延長4 次為限,借期於民國
109 年1 月7 日屆滿,利率自第4 期開始依個人金
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6.94% 按月機動計
付。
(二) 、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 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
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約定書第十四條)
(三) 、詎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 ,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581,900 元正及聲請事項所
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
第十八條之規定,債務人借款已到期,應立即償還
,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1.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2.繳款明細查詢乙份。
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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