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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靜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忠
一、債務人蔡靜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陳清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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