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5100,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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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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