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周智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俊賢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5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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