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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廖銘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永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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