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1484,2022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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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A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對照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男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B男、B男之父、B男之母、C男、C男之父、C男之母、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梅瑞珊、華紹昌、沈宥伶、楊光輝、藍朗月、吳岳衡、張建國、陳文彬、劉淑嫻、楊雅君、呂德鈞、郭光泰、孫寶仲、洪敏皓、林淳蔭、王榮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依上訴人111年9月14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整理如下):聲明項次 被上訴人 上訴聲明 金額 給付對象 二 B男、B男之父、B男之母 再連帶賠償60萬元 A男 三 B男、B男之父、B男之母 連帶賠償10萬元 A男之母 四 B男之母 賠償10萬元 A男之母 五 C男、C男之父、C男之母 再連帶賠償9萬元 A男 六 C男、C男之父、C男之母 連帶賠償10萬元 A男之母 七 華興中學、梅瑞珊、華紹昌、沈宥伶、呂德鈞、楊光輝、郭光泰、孫寶仲、陳文彬、劉淑嫻 連帶賠償80萬元 A男 八 華興中學、梅瑞珊、華紹昌、沈宥伶、呂德鈞、楊光輝、郭光泰、孫寶仲、陳文彬、劉淑嫻 連帶賠償20萬元 A男之母 九 華興中學、張建國 連帶賠償10萬元 A男 十 華興中學、藍郎月 連帶賠償10萬元 A男 十一 華興中學、洪敏皓 連帶賠償15萬元 A男 十二 華興中學、洪敏皓 連帶賠償5萬元 A男之母 十三 華興中學、吳岳衡 連帶賠償10萬元 A男 十四 華興中學、林淳蔭 連帶賠償3萬元 A男 十五 華興中學、王榮祿 連帶賠償1萬元 A男 十六 華興中學、楊雅君 連帶賠償3萬元 A男 合計 請求金額:2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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