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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邱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奕孟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680元(計算式: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1,000元×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1,376,6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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