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鄭宇辰
黃翊修
曾琮羽
鄭源耀
謝乙安 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蕭明菖 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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