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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號
抗 告 人 周國華
相 對 人 蔡致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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