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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張幸松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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