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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美商電能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簽立之增資認股協議書,請求被告返還款項,而該協議書第5條約定,如因協議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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