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42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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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蕭淑慧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金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告於109年2月14日收受,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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