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及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
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7日送達於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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