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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王大鈞
被 告 柯仲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3 萬5,15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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