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訴,6,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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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周埕仰
官芯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均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而被告官芯臣於原告起訴時並未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9 樓,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6頁),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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