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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沛妍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蔡豐洲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後仍未補繳,嗣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640,85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多時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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