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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孫慧娟
視 同
上 訴 人 孫千雅
孫夢娟
孫小涵
黃孫凌娟
孫祥維
孫宛蓁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怡汝
被上訴人 孫心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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